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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贾兆珍与程显发、安吉汽车物流(山东)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兆珍,程显发,安吉汽车物流(山东)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227号原告贾兆珍。委托代理人杜玉伟。被告程显发。被告安吉汽车物流(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7号内1、2号。法定代表人徐健,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淞滨路143号。负责人田根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仓劲,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桐林路31号五楼。负责人邓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伟、王兴伟,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兆珍与被告程显发、安吉汽车物流(山东)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兆珍的委托代理人杜玉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伟、王兴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仓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显发、安吉汽车物流(山东)有限公司负责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6日19时30分许,程显发驾驶鲁F×××××大型汽车沿罗庄区沂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沿罗庄区沂河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吴建龙驾驶的鲁Q×××××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显发负事故全部责任,吴建龙无事故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车损限额内赔偿原告合法损失,其余损失不予承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商业险30万元含不计免赔,我公司不承担案件诉讼费。被告程显发、安吉汽车物流(山东)有限公司应诉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6日19时30分许,程显发驾驶鲁F×××××大型汽车沿罗庄区沂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沿罗庄区沂河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吴建龙驾驶的鲁Q×××××小型汽车相撞,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显发负事故全部责任,吴建龙无事故责任。吴建龙驾驶的鲁Q×××××小型汽车经临沂市海琳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损失总值为4100元,原告支出评估费120元。另原告贾兆珍主张停车费400元。另查明,原告贾兆珍系鲁Q×××××小型汽车的实际车主。还查明,被告程显发驾驶的鲁F×××××号大型汽车登记车主系被告安吉汽车物流(山东)有限公司,该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其中交强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为300000元。以上事实,主要根据原、被告陈述、举证及法庭调查认定,均已记录、收录在卷。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纳。被告程显发、安吉汽车物流(山东)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贾兆珍主张车损4100元、评估费120元、停车费400元,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损失共计462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贾兆珍车辆损失费2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贾兆珍车辆损失2100元。原告其他损失520元,由被告程显发、安吉汽车物流(山东)有限公司承担。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贾兆珍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人民币2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贾兆珍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人民币2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将该款汇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市罗庄区支行帐户:93×××89,并注明案号及原告姓名)。二、被告程显发、安吉汽车物流(山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贾兆珍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人民币5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贾兆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20元,由被告程显发、安吉汽车物流(山东)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贾兆珍垫付邮寄费80元,由被告程显发、安吉汽车物流(山东)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冰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人民陪审员  岳荣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永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