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第1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通远路桥建设工程处筑通商砼厂与被告王新超、刘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通远路桥建设工程处筑通商砼厂,王新超,刘利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1149-1号原告承德市通远路桥建设工程处筑通商砼厂。负责人魏树海,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树春,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被告王新超。被告刘利平。委托代理人成立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承德市通远路桥建设工程处筑通商砼厂与被告王新超、刘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凌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张凌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磊、人民陪审员赵岩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张凌杰审 判 员 刘 磊人民陪审员 赵 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春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