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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民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汪凯琴与肖志峰、湖北朗达镍网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凯琴,肖志峰,湖北朗达镍网有限公司,湖北亿创置业有限公司,李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保字第00055号申请人汪凯琴。被申请人肖志峰。被申请人湖北朗达镍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禹王工业园长江一路以西。法定代表人肖志峰。被申请人湖北亿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青砖湖路(恒富公馆综合楼15楼)。被申请人李可。申请人汪凯琴因与被申请人肖志峰、湖北朗达镍网有限公司、湖北亿创置业有限公司、李可发生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朗达镍网有限公司位于黄州区禹王工业园长江一路16号1幢、2幢、3幢、4幢的仓库、厂房和湖北亿创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黄州区青砖湖路恒富公馆商业楼101号、102号、201号商铺予以保全。申请人汪凯琴与担保人黄志宏以其共有的位于黄州区新港一路87号1幢1层面积为521.64平方米商业用房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汪凯琴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湖北朗达镍网有限公司位于黄州区禹王工业园长江一路16号1幢、2幢、3幢仓库、厂房(产权证号为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黄冈国用(2012)第210000004号)和4幢厂房(产权证号为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黄冈国用(2012)第210000004号)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肖志峰位于黄州区青砖湖路恒富公馆商业楼101号、102号、201号商铺(鄂黄房预字(2012)026号)的房屋产权予以查封。三、对申请人汪凯琴与担保人黄志宏以其共有的位于黄州区新港一路87号1幢1层面积为521.64平方米商业用房(房产证号为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052010-2/2号)作为担保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丽霞审判员  裴 展审判员  林更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一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