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伊环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环民初字第227号原告温某某,女,1978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贾某某,男,1978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计 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哲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