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环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环民初字第227号原告温某某,女,1978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贾某某,男,1978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计 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哲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