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0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万月钟与王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月钟,王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01901号原告:万月钟,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告:王旭,男,成年,汉族,住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月钟与被告王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月钟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月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月钟负担。审判员 陈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