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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0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万月钟与王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月钟,王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01901号原告:万月钟,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告:王旭,男,成年,汉族,住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月钟与被告王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月钟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月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月钟负担。审判员  陈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