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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3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周献忠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献忠,于建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34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献忠,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建华,女,1970年3月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周献忠因与被申请人于建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9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献忠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把物的使用和物的归属这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相混同,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查核实证据,错把使用700万元股权转让权的证据当成处分700万元股权转让权的证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现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及当事人的约定,涉案的700万元已经明确为公司的成本,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并无不当。综上,周献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献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苏 伟代理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 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