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张行与邢益上与张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贵中,张行,邢益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878号申请执行人张贵中。申请执行人张行。被执行人邢益上。申请执行人张贵中、张行与被执行人邢益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