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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与范光仔、林雪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范光仔,林雪花,上海瑞银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耀钢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74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116号。负责人江涛,行长。被告范光仔,男,汉族,1972年10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林雪花,女,汉族,1975年4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上海瑞银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光明金钱公路3326号223室3座。法定代表人林成辉。被告上海耀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民京路853号2幢3024室。法定代表人范光仔。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诉被告范光仔、林雪花、上海瑞银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耀钢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诸被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771304.14元的财产。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以其自有资产为本案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范光仔、林雪花、上海瑞银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耀钢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771304.14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万初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