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商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如皋磨头医院与郭光托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皋磨头医院,郭光托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商初字第1027号原告如皋磨头医院,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邓高村*组。法定代表人许金竹,院长。被告郭光托。本院受理的原告如皋磨头医院诉被告郭光托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如皋磨头医院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光托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如皋磨头医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光托的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皋磨头医院撤回对被告郭光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如皋磨头医院负担。审 判 长 李世勇代理审判员 金 霁人民陪审员 张远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无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