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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张某甲与张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71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乙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某乙未在通知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某乙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某乙所有的建设牌陕A4A4**号汽车一辆和大众牌陕A519**号汽车一辆。二、被执行人张某乙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张某乙可以使用该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张某乙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不得对该查封的车辆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