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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双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林建与张干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张干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双民初字第92号原告:林建,男。被告:张干生,男。原告林建(下称原告)诉被告张干生(下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光明独任审理,书记员谢友萍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林建、被告张干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3年5月3日向我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辩称,对借款无异议,希望原告宽限一些时间。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称事实,提交的证据有:被告张干生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被告对该份证据无异议。被告张干生未提交相关证据。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张干生于2013年5月3日向原告林建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至今尚未偿还该借款。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借款被告应予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干生偿还原告林建借款5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被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干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友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