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执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王红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82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工农大路1055号。法定代表人王闻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员。被执行人王红,女,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3785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王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红购买的,吉林省力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于东盛大街东荣光路南民丰大街西同兴路北,建筑面积:244.29平方米的房屋予以预查封。二、预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继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