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民一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801号原告孙某甲,女。被告孙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与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甲承担。审判员 李婧婧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冰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