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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白智宏与辛生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智宏,辛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白智宏,男,34岁,汉族,小学文化,鄂前旗人,现住鄂前旗敖镇安详小区。被执行人辛生华,男,52岁,汉族,初中文化,鄂前旗人,现住鄂前旗敖镇巴拉庙搬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前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辛生华的账户(账号:6229760580600XXXXXX),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