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通海事局与“华为899”轮船舶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申请扣押船舶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通海事局,“华为899”轮船舶所有人/经营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89号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南通海事局。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山水路90号。法定代表人:周竹山,局长。被申请人:“华为899”轮船舶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南通海事局因被申请人所属/经营的“华为899”轮触碰其码头造成损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经营的停泊于江苏南通港的“华为899”轮,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300万元的担保。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南通海事局已向本��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南通海事局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南通海事局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经营的“华为899”轮;三、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300万元的现金担保或者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南通海事局认可的其他担保;四、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南通海事局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汪朝清审 判 员 吴 昊代理审判员 冯兴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