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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红侠与宝鸡市振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侠,宝鸡市振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1862号原告陈红侠。被告宝鸡市振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冬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XX,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侠与被告宝鸡市振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晋姝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春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