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谢全芳、石狮市润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纪育造、纪惠如、石狮市豪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366号本院2015年6月19日对原告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谢全芳、被告石狮市润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纪育造、被告纪惠如、被告石狮市豪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主文第六项为“原告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就上列一、二、三项之债权对被告石狮市豪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经抵押登记的1286个集装箱(见附件)享有抵押权,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审判长田兴玉审判员林静审判员陈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郑新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