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钟爱国与吉林市北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爱国,吉林市北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冀东水泥吉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民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钟爱国,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吉林市北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雾凇中路188号桃源山庄B-37号楼4单元1层37号。法定代表人:沈秀权,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冀东水泥吉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和平街30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钟爱国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北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43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达成如下协议:“上诉人钟爱国2013年7月至12月停工留薪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2636元由冀东水泥吉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该费用由吉林市北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将其开具的钟爱国的保险费用票据交于冀东水泥吉林有限责任公司,冀东水泥吉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吉林市北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票据将2636元支付至吉林市北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账户内,吉林市北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收到该款后立即向钟爱国支付2636元,由钟爱国自行办理相关保险手续”。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由执行员张元忠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636元,申请执行费为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钟爱国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北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收到500元后,其余部分自愿放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43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三项内容和解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元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