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何南凯与李大梅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南凯,李大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753号申请执行人:何南凯,男,1951年8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李大梅,女,汉族,1972年6月30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何南凯与李大梅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06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大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大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大梅存款225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