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特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赵素琴与肖惠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素琴,肖惠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特字第00292号申请人赵素琴,女,1928年3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伟良(赵素琴之子),1958年9月30日出生。被申请人肖惠甲,男,1931年6月19日出生。申请人赵素琴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肖惠甲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赵素琴诉称:被申请人肖惠甲因患×××于1999年12月6日在北京市丰台区朱家坟走失,后其女肖××到朱家坟派出所报案。经多方查找,肖惠甲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十四年,故请求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肖惠甲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肖惠甲,男,193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申请人赵素琴与被申请人肖惠甲系夫妻关系。肖惠甲于1999年12月6日在北京市丰台区朱家坟走失。同日,肖惠甲的女儿肖××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朱家坟派出所报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寻找肖惠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肖惠甲仍然下落不明。另查,肖惠甲身份证上姓名登记为“肖惠甲”,居民户口簿上登记为“肖慧甲”。2015年8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朱家坟派出所向我院出具证明信,证明肖伟良的父亲肖慧甲与肖惠甲(一代身份证)为同一人。本院认为:肖惠甲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其近亲属赵素琴作为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肖惠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柴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文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