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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文臣勇诉被告米合生、任国敏、禹州市紫御花苑售楼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臣勇,米合生,任国敏,禹州市紫御花苑售楼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2139号原告文臣勇,男,汉族,生于1984年。被告米合生,男,汉族,生于1963年。被告任国敏,男,汉族,生于1955年。被告禹州市紫御花苑售楼部。负责人任松怀,公司经理。住址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臣勇诉被告米合生、任国敏、禹州市紫御花苑售楼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文臣勇撤诉。二、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文臣勇承担。审 判 长  李艳红审 判 员  严晓锋人民陪审员  赵书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冰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