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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王东生与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生,于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098号原告王东生,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于海涛,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生诉被告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生于2015年8月20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东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00元,减半收���4,900.00元由原告王东生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春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