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王东生与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生,于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098号原告王东生,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于海涛,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生诉被告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生于2015年8月20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东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00元,减半收���4,900.00元由原告王东生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春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