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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4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博纳智能仪表有限公司、宁波大地铜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博纳智能仪表有限公司,宁波大地铜业有限公司,宁波甬港仪表有限公司,孙利江,伍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483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负责人:吴自力。被执行人:宁波博纳智能仪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利江。被执行人:宁波大地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利江。被执行人:宁波甬港仪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郁建龙。被执行人:孙利江。被执行人:伍雪峰,农民。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79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孙利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4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