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6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斐裴贞贞犯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裴贞贞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6039号罪犯裴贞贞,女,汉族,1985年1月4日生,大学文化,湖北省钟祥市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2009)肥东刑初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裴贞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07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5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裴贞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裴贞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5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裴贞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裴贞贞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