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与张万丛、蒋守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张万丛,蒋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0626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负责人:张孝志,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永军,淮北市汉云汽车销售贸易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万丛,男,1970年5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蒋守伟,男,1971年1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万丛、蒋守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相民二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张万丛、蒋守伟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询问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亦无法提供张万丛、蒋守伟有可供执行财产,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张万丛、蒋守伟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3)相民二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王曼曼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秋月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