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民三终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宋某与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宋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三终字第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张顺,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兆胜代理审判员 梁春丽代理审判员 王华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张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