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彭宇与东兴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83号原告彭宇。法定代理人赵爱园。委托代理人何向阳,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覃塘分所。被告东兴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东盟大道工商局办公大楼对面喜盈门花苑。法定代表人刘进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宇诉被告东兴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诉权自治的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权益,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20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彭宇负担。代理审判员张慧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李伟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