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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4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刘伟伟、黄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刘伟伟,黄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4403号原告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汇金路1号湖南机电大E区9栋112号。法定代表人成俊,董事长。被告刘伟伟。被告黄秀。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伟伟、黄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94元,减半收取2647元,由原告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立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立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