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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谈某诉被告杨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杨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德民初字第422号原告谈某,男,藏族,1941年,德令哈市农民。被告杨某某,男,藏族,出生年月日不详,无业,住德令哈市。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藏族,1988年出生,中盐昆仑碱业职工,现住德令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谈某诉被告杨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谈某于2015年8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清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