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谈某诉被告杨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杨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德民初字第422号原告谈某,男,藏族,1941年,德令哈市农民。被告杨某某,男,藏族,出生年月日不详,无业,住德令哈市。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藏族,1988年出生,中盐昆仑碱业职工,现住德令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谈某诉被告杨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谈某于2015年8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清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