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执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玉辉与杨志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辉,杨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158-3号申请执行人李玉辉,男,汉族,私营企业主。被执行人杨志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玉辉与被执行人杨志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会民三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玉辉于2015年2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杨志勇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玉辉执行款49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13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志勇在银行的存款。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5)会民三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015年8月17日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杨志勇在银行的存款2730元。对于杨志勇名下的其他大型财产,因本案的执行标的过小,不宜采取措施。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1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申请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廷瑞审判员 宋复堂审判员 刘侠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