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勇。李英等4人与瓦房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李英,李胜,李香玲,瓦房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林丛文,李德裕,王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瓦行初字第56号原告:李勇,男。原告:李英,女。原告:李胜,男,。原告:李香玲,女。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红旗,系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瓦房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毕作才,系该局书记。委托代理人:栾健,男,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传科,系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德裕,男。第三人:王秀英,女。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林丛文,系大连市瓦房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勇、李英、李胜、李香玲不服被告瓦房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勇、李英、李胜、李香玲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勇、李英、李胜、李香玲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勇、李英、李胜、李香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勇、李英、李胜、李香玲负担。审 判 长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杨淑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秀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