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毕可爱与姚永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可爱,姚永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262号原告毕可爱,威海建设集团一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毕崇合,农民。被告姚永平,农民。委托代理人姚喜娟,文登侯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毕可爱与姚永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王华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可爱及其委托代理人毕崇合、被告姚永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喜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毕可爱诉称,2014年8月31日17时许,驾驶人驾驶车号为鲁K×××××号二轮摩托车,在环山路由北向南左拐向东行驶至万利城南侧,与沿环山路由东向西行驶骑电动车的原告左侧相碰撞,至原告受伤,电动车有损。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查,此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系被告姚永平,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毕可爱无事故责任。原告毕可爱以驾驶人逃逸,车辆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由,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99.4元、护理费1000元、误工费3200元、交通费200元、看车费90元、修车费655元,共计6544.4元。被告姚永平辩称,原告无证据证实与其相撞的车辆系鲁K×××××号车辆,仅凭原告的陈述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没有依据;KHB×××号车辆曾经是被告的车辆,但该车早在2013年由被告以以旧换新的方式处理掉,该车仅仅是登记在被告人名下;原告在发生事故时清楚看到肇事者系40岁左右,而被告已60多岁,因此可以排除被告肇事的可能。对事故发生的事实被告不清楚,被告没有收到责任认定书,交警认定原告对本次事故无责,被告不发表意见,因为我们认为本次事故与被告无关。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1日17时许,不知名驾驶人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入环山路左拐向东行驶至环山路文登区万利城南侧,摩托车与沿环山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毕可爱骑电动车右侧相碰撞,致原告毕可爱受伤电动车有损坏。发生事故后,不知名驾驶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至今未查获。原告毕可爱自述肇事摩托车车牌号码为鲁K×××××号二轮摩托车,该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本案被告姚永平。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毕可爱无事故责任。原告毕可爱在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威海市文登中心医院门诊进行治疗。诊断为:右上腹部外伤;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原告没有住院,花销门诊医疗费共计1399.42元。另外,原告花销停车费10元、施救费80元、车辆维修费655元。庭审中,原告申请调取了本次事故在交警部门的卷宗(含事故发生后对原告拍摄的视频及交警部门对被告姚永平及案外人姚春涛的调查视频),本案民警调取录像,录像记录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但出于角度问题肇事的二轮摩托车的号牌看不清楚。原告质证后认为卷宗内原告的签名以及笔录都是其本人的所做的,交警事后也对原告进行过调查,视频内容也属实。被告姚永平对视频内容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主张原告在视频中明确陈述肇事车辆系红色,肇事者三十岁左右,与鲁K×××××车辆颜色(黑色)不符,且与被告年龄不符,认为该卷宗足可以证实姚永平无须承担责任。被告姚永平在庭审中提交以旧换新的票据一份,证实其在2013年2月15日,用以旧换新的方式将鲁K×××××车辆向宋村海尔专专店抵顶更换了一辆宗申金龙三轮摩托车。从该单据中看出,被告将其所有的鲁K×××××号摩托车作价700元抵给海尔专卖店,又新买了一辆宗申三轮车原价5400元,又买了两台海尔洗衣机(1400元/台),总计8200元,兑除作价的700元,宋村海尔专卖店向被告收取了7500元现金。另查,宋村海尔专卖店的店主姚春涛向交警部门陈述,其将收购的被告姚永平所有的二轮摩托车整车卖给了回收废旧车辆的外地人。通常回收废旧车辆的人会在其店内将车牌毁坏之后,将二轮摩托车整车拉走、三轮摩托车进行简单拆卸后拉走。本案被告姚永平将旧的二轮摩托车抵顶给专卖店之后所置换的新的宗申三轮摩托车在购买时重新办理了新牌照和手续。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卷宗、威海市文登中心医院门诊病案一份、医疗费单据一宗等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当事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肇事二轮摩托车车号为鲁K×××××,仅有原告自述,监控录像亦看不清车号,原告再无其他证据证明,难以确定车牌号为鲁K×××××的车辆将原告撞伤。另,即使能够认定车牌号为鲁K×××××的二轮摩托车将其撞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登记在被告姚永平名下的鲁K×××××号肇事车辆无保险,检验有效期至2009年2月,且其于2013年2月15日以以旧换新的形式抵顶给宋村海尔专卖店。宋村海尔专卖店又将车辆卖给回收废品的人。应由最终的受让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本案肇事司机逃逸,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毕可爱要求被告姚永平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看车费、修车费共计6544.4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毕可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华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