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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二商辖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与山东耀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任道江 、山东耀昌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耀铸新材料有限公司 、新兴联合国际资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新兴联合国际资源有限公司,山东耀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任道江,山东耀昌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耀铸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辖初字第63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住所青岛市崂山区仙霞岭路16-1。被告新兴联合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230号国贸大厦A座2709。被告山东耀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天宝国际2号楼27层被告任道江,男,汉族1967年3月29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3号23号楼4单元501户。被告山东耀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淄博市果里镇太平村被告山东耀铸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同舟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诉被告新兴联合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任道江、山东耀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山东耀昌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耀铸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新兴联合国际资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黄岛区,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告山东耀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和任道江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崂山区,原告到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妥。故被告对本案所提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新兴联合国际资源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新兴联合国际资源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