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与被告左德勇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86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负责人刘安,行长。住所地广元市利州东路621号。被告左德勇,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与被告左德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负担。审判员 卢 川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瀚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