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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商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济南森翔经贸有限公司与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森翔经贸有限公司,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1617号原告济南森翔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傅静,总经理。被告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法定代表人张会亭,董事长。被告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巩曰新。原告济南森翔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济南森翔经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森翔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森翔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00元,减半收取5450元,由原告济南森翔经贸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济南森翔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虎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人民陪审员 刘惠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焦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