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初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东强、陆春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773号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86号。法定代表人孙碧峤,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义军,该社职工。被告刘东强,农民。被告陆春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东强、陆春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3元,减半收取13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李莉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刘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