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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榆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孙桂兰与王凤德、田广志、钟淑霞、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兰,王凤德,田广志,钟淑霞,田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榆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孙桂兰,女,193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梨树县。被告王凤德,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田广志,男,1952年9月11日,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钟淑霞,女,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田忠,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孙桂兰诉被告王凤德、田广志、钟淑霞、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275元,另27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关继春审 判 员  梁日平人民陪审员  刘雁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利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