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家口市彩坤架管租赁站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宏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郑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彩坤架管租赁站,呼和浩特市宏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郑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325号原告张家口市彩坤架管租赁站,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小辛庄村。业主郑会荣。被告呼和浩特市宏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定代表人郑洲,经理。被告郑洲。原告张家口市彩坤架管租赁站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宏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郑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口市彩坤架管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2元,减半收取80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20元由原告张家口市彩坤架管租赁站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岳建国审 判 员  王新志代理审判员  李桂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苗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