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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始法司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贱东、曾日云等与李向余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贱东,曾日云,李向余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始法司民初字第28号原告李贱东,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曾日云,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李向余,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李贱东、曾日云诉被告李向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方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贱东、曾日云诉称,在2000年,原告因为建房,购买了一块5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用于铺路,被告未参与该路的建造。该路的建造全部由原告出资,费用4000元。2008年,原告与被告将该条路进行水泥地硬化,花费3028.8元,该笔费用原、被告各支付一半。2009年4月28日,原告李贱东与被告李向余在第三人李远华的见证下,签订《协议书》,约定“为方便交通,双方达成协议。双方合资共同投资3028.8元,户平均1514.4元,建路面积42平方米,户平均21平方米。李向余应承担21平方米,原李向余村委会南面一块地13平方米,墩头园8平方米补给李贱东使用,水泥路双方共同使用,不得单独占有。”该份协议签订时,曾日云并不在场,李贱东对该财产没有完全处分权,在曾日云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权处分,该协议应当属于无效协议。原告认为在2000年原告花费一定费用为道路打好了基础,否则在之后的道路水泥硬化花费更大。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补偿道路建设费用4000元;2、被告重新划回路基土地给原告。被告李向余辩称,原告所说的其买了50平方米土地作为路基是不正确的,夸大了事实,被告与李南有、李远华交换的土地也在路基里面。被告不同意补偿4000元,也不同意重新划土地给原告,因为协议已经履行了,在建设道路时原告没有提出来,况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当时打路基花费4000元。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8日,原、被告共同协议,双方共同出资3028.8元修路约42平方米,双方各自分摊的面积为21平方米,原告李向余承担的21平方米面积由原告将位于村委会南面13平方米以及墩头园8平方米的两块地给被告永久使用作为补偿,则该42平方米路由原、被告共同所有,不得单方独占。在双方签订该在《协议书》后,被告已经将位于村委会南面13平方米以及墩头园8平方米的两块地给被告使用,在原、被告签订协议之前原告没有提及其在2000年花费4000元对该道路地基进行平整。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后,原告李贱东将签订协议的情况告知原告曾日云,原告曾日云对该协议的内容没有提出异议。原、被告在处理相邻关系发生矛盾后,原告曾日云才对《协议书》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协议书》、判决书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告李贱东与被告李向余在2009年4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被告李向余是否应当重新划土地给原告;二、被告李向余是否应当补偿原告李贱东修路费用4000元。一、关于原告李贱东与被告李向余在2009年4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被告李向余是否应当重新划土地给原告的问题。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后,原告李贱东将签订协议的情况告知原告曾日云,原告曾日云对该协议没有提出异议,由此可见,原告曾日云事后对该协议的内容是予以认可的,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已经完全履行,原告以被告原来划归其使用的土地过于分散为由诉请被告重新划回土地给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被告李向余是否应当补偿原告李贱东修路费用4000元的问题。原告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对其主张的在2000年对道路进行平整地基花费4000元的事实并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原告有责任对上述事实进行举证,但是原告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4000元修炼费用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贱东、曾日云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贱东、曾日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方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文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