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2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江水与日照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水,日照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447号原告:王江水,居民。被告:日照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艳,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蕾,系被告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水与被告日照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江水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4元,减半收取2347元,由原告王江水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凡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龙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