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林森等申请杨岩侵权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其他法律文书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娟,林森,杨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343号申请执行人王淑娟,现住榆树市。申请执行人林森,现住广州市珠海区。被执行人杨岩,现住榆树市。申请执行人王淑娟、林森与被执行人杨岩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榆民重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99514.47元,剩余债权数额为人民币98184.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直补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2014)榆民重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民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代理审判员 马泽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玉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