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广州锦绣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国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国斌,广州锦绣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9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国斌,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锦绣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范菲。委托代理人:吴毅锋、钟嘉玲,均为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杨建,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3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也不认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拥有合法的物业管理资格和收取物业费的权利,并且认为被上诉人没有向上诉人主张债权的权利。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的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房屋所在地为物业服务的合同履行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迎宾路段锦绣香江花园锦绣山水园1栋801,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碧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