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汤民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吕祥林、彭洪涛、彭洪伟、彭洪波与大石桥市周家大金寺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汤民初字第00195号原告吕祥林,男,1948年9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艳林,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原告彭洪涛,男,1967年2月7日出生。原告彭洪伟,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原告彭洪波,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艳,大石桥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石桥市周家镇大金寺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战照波,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洋,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祥林、彭洪涛、彭洪伟、彭洪波与被告大石桥市周家镇大金寺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祥林、彭洪涛、彭洪伟、彭洪波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祥林、彭洪涛、彭洪伟、彭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吕祥林、彭洪涛、彭洪伟、彭洪波负担。审 判 长 刘胜利审 判 员 刘兴华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乔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