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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终字第0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查得荣与张晓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辉,查得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终字第015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查得荣。委托代理人冯正标,连云港市新浦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晓辉因与被上诉人查得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1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张晓辉、被上诉人查得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正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当事人双方是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乡虎窝林场同村居民,2014年7月31日,查得荣与张晓辉发生口角,双方发生厮打,张晓辉自认打了查得荣头部,但查得荣称除了头部外,张晓辉还用拳头打了查得荣的腰部。查得荣的丈夫邱维祥也参与纠纷。查得荣受伤后,被送至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并于次日入住连云港市东方医院治疗,于2014年8月6日出院,住院治疗5天。经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右侧第九、十肋骨骨折。出院记录载明原告胸部正斜位片:右锁骨陈旧性骨折内固定术后;左侧第九、十后肋骨折,陈旧性居多,新鲜骨折待排除,建议MRI检查进一步明确诊断。头颅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避免剧烈活动。2、病情变化随诊。查得荣因伤治疗共计支付医疗费3390.55元。查得荣并未通过MRI检查进一步明确诊断,且查得荣表示不对第九、十后肋骨骨折是陈旧性骨折还是新鲜性骨折进行鉴定。2014年8月6日,连云港市东方医院诊断证明书载明:多处软组织挫伤,左侧第九、十根肋骨骨折,建议休息两个月。查得荣受伤建议休息两个月,病情变化随诊。原审法院认为,侵害公民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纠纷发生起因系张晓辉与查得荣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后查得荣丈夫邱维祥、张晓辉发生互相厮打,双方均为同村居住的邻居,遇事均不能冷静处理,致此纠纷发生,双方均有过错。原审法院结合查明事实及相关的证据依法确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查得荣的损失综合认定如下:1、医疗费3390.55元,有病历及医疗费票据在案为证,查得荣主张过高,应按其提交的医疗费票据确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查得荣住院治疗6天,主张18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3、营养费,主张住院6天12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4、护理费,查得荣住院治疗6天,护理费主张534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5、误工费,查得荣系农村居民,未提交误工损失证明,查得荣因纠纷导致多处软组织挫伤,陈述张晓辉殴打其头部及腰部,无证据证明第九、十后肋骨折系由张晓辉殴打所致,故对于其诊断证明书中所建议的休息期限,酌情减少,因伤多处软组织挫伤等酌情认定休息期限以30日为妥,误工费依法计算为1229.42(14958元÷365天×30天)。上述损失5453.97元,其中的50%计2726.99元,由张晓辉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晓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查得荣2726.99元;二、驳回查得荣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查得荣负担30元,由张晓辉负担20元。上诉人张晓辉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邱为祥、查得荣二人2014年7月31日晚8点多,到我家门口,查得荣冲我用手向我脸上乱抓,邱为祥手持1米长木棍击打我腿、膝、肋等部位,派出所现场拍照,人民医院鉴定十多处受伤。第一次派出所处理是上诉人医疗费邱为祥、查得荣负责。后者费用除去前者费用还要上诉人负责?被上诉人夫妻二人殴打上诉人一人不对。本案四次开庭,第一次夫妻共告,后一人告,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在第一人民医院治不好?转东方医院的目的是什么呢?被上诉人治疗不是第一人民医院治不好,而是增加治疗费用。原审确定性质不当,客观土地没有动,口舌冲突不成立,事实是被上诉人夫妻二人围门殴打上诉人,各自承担50%责任不公平。上诉人被殴打反手造成被上诉人轻微伤,属于正当防卫,不予负责。被上诉人夫妻共同侵权造成上诉人受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确定事实性质不适,适用法律不当,请二审法院予以支持。被上诉人查得荣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客观公正。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一,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不同,法院审理的对象不是本次双方互殴事件,而是具体案件中的法律关系。本案是查得荣诉张晓辉健康权纠纷,审理范围是张晓辉是否应当对查得荣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审中,查得荣是原告,张晓辉是被告。上诉人张晓辉上诉称自己受伤,查得荣夫妻二人应当全部、连带赔偿,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案中无法处理。第二,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互殴事件发生均有过错,上诉人基于过错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不能认为是正当防卫。第三,当事人反驳对方的诉讼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责任比例和被上诉人的医疗费有异议,现上诉人张晓辉除自己陈述外没有提供证据支持其观点,故其上诉人理由缺乏证据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晓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 丹审 判 员  周兴国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祝蔷薇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