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调确字第27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花×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27609号申请人花1,男,1936年2月13日出生。申请人花2(花1之女),女,1967年11月11日出生。申请人花3(曾用名花4,花1之女),女,1969年11月7日出生。申请人花5(花1之子),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2015年8月20日,申请人花1、花2、花3、花5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0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花1名下与崔夫妻共同财产在房屋归花5(身份证号码:)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花1、花2、花3、花5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0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花1、花2、花3、花5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0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李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相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