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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7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蒋陈岑与重庆市通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陈岑,重庆通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348号原告蒋陈岑,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戚竞丹,重庆江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游国熹,重庆江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通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公园58号D9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1698-6。法定代表人赵志海,重庆通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陈岑与被告重庆通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陈岑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陈岑撤回起诉。审判员  龙云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