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蒋)商初字第1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冯恩刚与刘玉高加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恩刚,刘玉高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蒋)商初字第1292-1号原告:冯恩刚。被告刘玉高。原告冯恩刚与被告刘玉高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冯恩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刘玉高银行存款16319或对相应的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案外人李杰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冯恩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玉高的银行存款16319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刘玉高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明细详见查封清单,查封价值以16319元为上限)。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继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志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