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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异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行与江苏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异字第24号异议人江苏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行。负责人程某,行长。被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郑某。鉴定人扬州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一元,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宝应支行)与江苏某有限公司、郑某、杨某、郑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某有限公司对扬州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一元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扬州一元房地估字(2015)第0445-J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江苏某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称:扬州一元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我公司的资产进行了评估,我公司认为评估价格偏低,当时贷款时评估价值为13990000元,现增加了多幢建筑反而评估为11995854元,结合目前物价上涨和土地的增值,应当高于贷款时的价值才合实情。且评估项目没有细列,因为在所列的评估物中有相当一部分不在抵押范围内,为此,请求重新评估。申请执行人农行宝应支行辨称:我行2015年7月1日收到宝应法院转业江苏某有限公司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11995854元,我行认为该公司土地使用权估价过高,23445.4平方米(约35.2亩)工业出让土地权估价4925634元,每亩土地使用权价值达13.99万元,远高于当地土地使用的市场价值,给下一步资产带来了不利影响,请求对江苏双楫实业公司估价报告土地使用权估价进行修改调整。本院认为,扬州一元房地产评估公司是经本院随机摇号选定的资产评估机构,且已在《江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注册登记,也取得了房地产价值评估的资质。其出具的扬州一元房地估字(2015)第0445-J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程序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异议人认为评估价格偏低请求重新评估的主张和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某有限公司对扬州一元房地估字(2015)第0445-J号资产评估报告提出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审判长  陈志刚审判员  纪明龙审判员  黄廷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