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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刘某,男。被告:刘某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9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孟凡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