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刘某,男。被告:刘某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9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孟凡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