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民初字第00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胡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晟婷原告岳某某,胡俊被告胡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0993号原告岳晟婷原告岳某某,女,汉族,1987年6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02198706291525,住镇江市丹徒区风景城邦一期西班牙46幢105室。被告胡俊被告胡某,男,汉族,1989年1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1198901220019,住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涧西村7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晟婷诉被告胡俊探望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诉被告胡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晟婷于原告岳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晟婷自愿申请撤诉原告岳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晟婷撤回起诉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岳晟婷负担由原告岳某某负担。审判员 成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边叙 微信公众号“”